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为保障参保单位用工稳定,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东莞市从3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实施后参保人的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缴费系数分为三个浮动档次据介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基准费率按现行0.8%计算,根据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情况,将用人单位缴费系数分三个浮动档次,具体安排如下: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东莞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即费率为0.48%。
2018-03-01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