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分析称,《规定》第三条强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但由于《规定》第四条说明“《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重视程度要远高于《住宅使用说明书》,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未认真按照《规定》要求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导致业主收房后仍然缺乏商品住宅的使用说明和指引。已于今年4月印发了《2017年广东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并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为。
2017-08-31 20:57